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妙良 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108年度訴字第4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高妙良(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以108年度訴字第434號判決後,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長官送達,並於同年5月8日為上訴人收受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雖於109年5月19日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惟其書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嗣經本院於109年6月22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業經本院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長官於109年6月29日送達上訴人,經上訴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而上訴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是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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