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31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告 洪卉芝
附帶上訴人即被告與上訴人即原告 張金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日之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其附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