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0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方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月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究係陳月霞抑或甲○○),並補具現任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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