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066號聲請人 任浩鈞 (即 劉瑞貞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附表股票發行公司名稱與股票掛失函之發行公司名稱不符,請 陳明 正確之股票發票人名稱(「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或「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股份分配協議書被繼承人劉瑞貞持有華南金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與股票掛失函之發行公司名稱不符,請提出正確之股份分配協議書正本(持有公司名稱應與股票掛失函之發行公司名稱相符)。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