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501號債權人MR.SANGAKANARATANADILOK代理人金澤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R.RUNGROTJIWPANYA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本件之本票提示日期及釋明利息起算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之依據為何?㈡請補正授權書之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