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原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原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紹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被告 陳皓翔 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宋紹威、陳皓翔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余欣璇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