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9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秀珠 即常育文理補習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係本於何項請求權,欲對何人為請求?並提出常育文理補習班之營業登記資料。
二、如債務人名稱有誤,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