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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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02號聲請人 黃麗雲 (即 張長榮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5│├──┼──────────┼────────┼──┼──┤│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421│├──┼──────────┼────────┼──┼──┤│0003│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452│└──┴──────────┴────────┴──┴──┘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