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08號原告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叁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叁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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