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60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法定代理人甲○○
27樓號2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原名: 賴素合 )等二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賴素合、 何鑑科 之最新更名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