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887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清霖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唐碧穗 間遷讓房屋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