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438號債權人 賴祖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洎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債務人為何?債務人似為盛發欣業有限公司,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債務人如為上述公司,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