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5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王怡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彭偉之 、 王新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何?(請求標的記載不明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