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葉萬生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被告 劉家宏 上列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