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建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建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建祥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1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5231號函准假釋,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6月7日,因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劉榮服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