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90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馬麗英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件,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信函至相對人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之戶籍址,惟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行方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經郵局退回之債權讓與通知信件、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然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顯示其現設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並非設籍於聲請人所指稱之地址。執此,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