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65號原告 張咏雍 被告 方儒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74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方儒輝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張咏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孫偲綺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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