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2313號債權人 謝侑霖 上列當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致平陳建甫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043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就債務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為強制執行,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系爭土地已辦妥遺產分割登記之第一類土地完整登記謄本或提出已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之證明。該命令於112年8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補正已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之證明,惟未補正系爭土地已依確定分割遺產訴訟辦妥遺產分割登記之第一類土地完整登記謄本,經本院另於113年2月26日命其於文到10日內補正系爭土地已辦妥遺產分割登記之第一類土地完整登記謄本,該命令亦於113年3月11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12年司執字032313號財產所有人:陳致平即陳建甫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雲林縣水林鄉西井16501975.36144分之1(公同共有)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劃前:春牛埔段370地號;春牛埔(東)重劃戶號:4086號。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2雲林縣水林鄉西井1641107124分之1(公同共有)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劃前:春牛埔段383地號;春牛埔(東)重劃戶號:3968號。3雲林縣水林鄉西井1649116416分之1(公同共有)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劃前:春牛埔段376地號;春牛埔(東)重劃戶號:40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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