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 劉玉香 (被告 劉智鈞 不得代收)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鄭道樞 律師被告劉智鈞上列當事人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1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及所主張之借名登記、贈與附負擔、未盡法定扶養義務之事實尚有未明,請兩造文到10日內表示意見。
三、起訴書繕本重新送達被告,並請於文到10日內表示意見,並附具相關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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