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家妡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家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家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
2月及105年8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本院於106年2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受刑人於105年1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新北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新北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受刑人於105年12月6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0670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6
70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