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940號債權人 林麟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雅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自民國103年1月11日起開始計算?
二、債務人黃雅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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