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3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新竹市天主教仁愛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克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市天主教仁愛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竹市天主教仁愛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又財團為公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三、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或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之免納所得稅規定,經董事會第3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備查後,爰依法向本院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新竹市政府准予備查函文、聲請人董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捐助章程第23條係有關基金會解散後之財產歸屬,核屬該財團法人之財產保存事項所為之修正,而其修正後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相違,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條號│修正條文│修正前條文│├───┼───────────┼───────────┤│第23條│本會因故解散時,其剩餘│本會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應全部捐贈予主事務│財產應全部捐贈予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本會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有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時,││││,得決議與其他相同性質││││之公益財團法人合併。││││本會若經前項董事會決議││││合併且為消滅財團法人時││││,視同解散,本會之原有││││組織人員、財產均歸併合││││併後之存續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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