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223號
原告 葉夙涓
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 律師
被告 李黃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1日14時3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宣判。茲因原告所提之資料與另案所調得之資料有所出入,需進一步確認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