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簡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223號

原告 葉夙涓

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 律師

被告 李黃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1日14時3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宣判。茲因原告所提之資料與另案所調得之資料有所出入,需進一步確認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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