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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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號

聲請人 謝吉豐歐昭芬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6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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