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11號

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證明聲請人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登記謄本。

㈡提出乙○○、丙○○、丁○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請向本院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律師或地政士,須「無」現有或曾有委任關係等利害衝突),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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