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11號
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證明聲請人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登記謄本。
㈡提出乙○○、丙○○、丁○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請向本院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律師或地政士,須「無」現有或曾有委任關係等利害衝突),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