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