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朋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