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債權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債務人 陳智勇
陳金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編號│金額│利息暨違約金│利息暨違約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起算日│截止日│││├──┼───────┼───────┼──────┼──────────┼───────────┤│001│174,934元│自民國107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月12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百分之2.9447計算之利│之2.9447計算之違約金,││││││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按年息百分之3.2124│息百分之3.2124計算之違││││││計算之利息。│約金。│├──┼───────┼───────┼──────┼──────────┼───────────┤│002│183,268元│自民國107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月31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百分之2.9447計算之利│之2.9447計算之違約金,││││││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按年息百分之3.2124│息百分之3.2124計算之違││││││計算之利息。│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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