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79號
原   告 丙○○
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甲○○、乙○○最新之
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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