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79號
原 告 丙○○
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甲○○、乙○○最新之
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