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5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54號原告 陳旺財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又原告未於起訴狀之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補正起訴狀上之簽章、更正起訴狀上被告機關名稱為機關全銜並附具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行政法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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