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436號債權人 韓守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沈家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沈家守...。「債權人」按
月還款...之稱謂記載是否有誤?㈡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㈢陳報本件債務人已清償金額為何?未清償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