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435號債權人龍族雅舍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玲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錦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陳玲鳳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並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陳玲鳳」或「 陳鈴鳳 」?並提出與其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巷○號7樓之3)。
㈣提出債務人李錦煌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若欲委任「 溫阿婉 」為本件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並
確認代理人姓名究為「溫阿婉」或「 温阿婉 」?並提出與其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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