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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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法字第25號聲請人 陳進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柴林腳 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次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柴林腳教育基金會(下稱該財團法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10年7月21日第三屆第一次董事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因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固據提出嘉義縣政府110年9月8日府教社字第1100204876號函、110年7月21日第三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新舊捐助及組織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然該財團法人於110年7月21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紀錄六、討論提案(一)明文記載「第三屆董事任期110年8月9日起至114年8月8日止。」,故於該次董事會選出之第三屆董事,應自110年8月9日起始得行使章程所訂董事職權,乃屬當然,惟第三屆董事竟於就任前之110年7月21日,即召開第一次董事會會議,並作成變更章程之決議,此一決議已侵害到當時尚合法在任之第二屆董事之職權,當屬無效,是則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未經合法之董事會決議,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辯稱因疫情關係避免群聚,故於選出第三屆董事當日,即同時進行第三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且本次變更之內容,無重要章程之變更云云,惟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定,章程之變更乃特別決議事項,絕非聲請人所稱不重要之變更,且縱係普通決議事項,亦應由具有董事資格之人行使職權,乃屬當然。再者,依法務部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而函示各機關之關於財團法人召開董事會之建議作法,係建議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並無得讓董事於就任前得以提前行使職權之函釋,且本件財團法人之第三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依會議記錄記載亦係以視訊會議之方式召開,堪認其等於就任後,亦應可繼續以視訊會議之方式召開董事會,並無群聚之風險可言。綜上,聲請人所辯於法無據,並非可採。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拓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