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顏瑜萱
(送達代收人 顏禾洋 住○○市○○○路00巷0號0樓)被告 陳雅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尚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陳雅馨被訴之112年度金訴字第81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所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李俊彬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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