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879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凌隆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門號0000000000號『複印清晰』並載明專案名稱之申請書、專案補貼款約定條款、其他優惠及費用明細,如明細上所載之項目與貴公司提出申請書不符,請一併釋明。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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