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6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 杜寶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查本件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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