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7號聲請人 吳興富 相對人 張勝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6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90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庭分案人員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