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238號
原   告 高江元即元船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翔砂石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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