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因95年度基交簡字第4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何怡穎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