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884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左自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930228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左自鐳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1月29日12時4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松贊花園廣場大廈大廳)。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以徒手方式以及自被害人 張顥瀚 處拉扯所得之雨傘毆打被害人張顥瀚、 陳亞琳 ,以此方式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關係人張顥瀚、陳亞琳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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