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 蕭育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ꆼ新台幣(下同)ꆼ拾壹萬肆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ꆼ伍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餘額照上開利率百分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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