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358號債權人 張賜德 債務人 陳榮鶴 債務人 李興鈞 債務人 陳丁進 債務人 洪淑美 債務人彭的秋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榮鶴、李興鈞、陳丁進、洪淑美、彭的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核發80年度促字第990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資料處理費新台幣2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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