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95年12月9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基交簡字第3號(偵查案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4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然本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雖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得減刑之罪,但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有期徒刑,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193號受刑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95年12月9日犯公共危險罪,經基隆地院以96年度基交簡字第3號(基隆地檢95年度速偵字第4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公共危險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4日
檢察官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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