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李美 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亭妤┌────────────────────────────┐│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256號│├─┬──┬──┬──┬───┬───┬──┬────┬─┤│編│發票│受款│付款│帳號│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人│人│人││額(新│日││考│││││││台幣)││││├─┼──┼──┼──┼───┼───┼──┼────┼─┤│00│李美│ 陳國 │鳳山│619088│27,354│110│FA147684│││1│秀│正│農會│6-1105│元│年8│8││││││信用│21120││月15│││││││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