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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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107號債權人 張貴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若慈 即桃園市私立虹豎長頸鹿翰林幼兒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所附收款明細表為吳若慈即桃園市私立虹豎長頸鹿翰林幼兒園向「豐新鮮」訂購貨品,故債權人張貴忠應更正為上揭商行或公司名稱,併提出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