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7號上訴人 陳聯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惟諦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詹志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