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救字第2號聲請人 李民珠 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相對人 何宜學
何宜靜 何宜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宜學、何宜靜、何宜衛間假扣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106年7月27日以相對人何宜學、何宜靜、何宜衛為債務人,請求鈞院准許為假扣押裁定之聲請,但聲請人無資力支出假扣押之聲請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就上開請求准為假扣押裁定之聲請事件,曾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後准予扶助,而指派陳怡均律師為代理人,固有該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扶助律師接按通知書在卷可稽,但除此之外,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証據以供本院審查其是否確無資力,且本件假扣押聲請費用僅新臺幣(下同)1,000元,而聲請人104年度投資財產總額及股利所得仍分別有42,650元、9,268元,105年度股利所得則有14,749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顯見聲請人具有一定程度之資力,應可維持生活基本開銷並有籌措款項以支付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之可能,難認聲請人已處於無資力之狀態,並已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之事實為釋明,本院就聲請人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要件,得自為審查,不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酌之拘束。是以,本件聲請人並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