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79號
原告 蔡景惠
被告 黃勢 竣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勢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2,965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