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34號
原告桃園市復興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鴻姿
訴訟代理人 簡聰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金豐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田金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未附繕本亦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