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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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273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王俊彥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秀敏